《海口市消防条例》全面修订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8亮点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12-10 12:57   491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新修订的《海口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人就《条例》进行解读,《条例》亮点颇多,包括最终删去电动车关于充电时间的规定,实行消防工程技术审查、检测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要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明确政府要统一规划建设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等。

    现行《海口市消防条例》于1996年1月23日公布施行,已实施18年。近年来,消防工作中新出现了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国家、省里也修改过消防的法律法规,海口于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亮点一:规定物业的消防安全职责

    《条例》对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除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对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行为进行规范。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以期逐步解决或改善目前住宅小区内存在的消防车通道被堵塞、被占用等消防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亮点二:明确政府要统一规划建设农村消防基础设施

    农村火灾是海口市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为改善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差、防火条件不足等状况,《条例》一是明确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二是规定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承压能力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三是对新建、改建农村消防供水设施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三:实行消防工程技术审查、检测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

    为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条例》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实行技术审查、检测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

    一是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二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附上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和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三是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四是对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四: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条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还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

    亮点五:规定公共建筑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条例》一是规定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住宅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出居住人员,外保温材料施工现场应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

    二是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是明确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要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消防安全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亮点六:删去电动车充电时间的规定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预防作如下规范:一是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二是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是规定在居民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管理主体,并明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的具体火灾预防要求。

    四是禁止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可燃物品。

    草案中规定电动车充电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由于可操作性较差,因而《条例》最终删去电动车关于充电时间的规定。

    亮点七:明确出租屋、“三合一场所”的消防监管措施

    针对海口市“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三合一场所(店铺、仓库、居住三合一)”、“出租房屋”、“交通工具”等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现象,《条例》明确了这些主体的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亮点八:明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法规规定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管理机构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对火灾高危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三是对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或者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未遵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对“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电动自行车”等火宅预防工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